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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20日,一起因房屋装修导致室内甲醛含量过高而引发的健康赔偿诉讼二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此案在国内同类案件中尚属首例,因此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今年6月19日,该案由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小汤山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赔偿原告陈颖各项损失89029.22元,并限期清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材料。此案历时313天,从提起诉讼直至一审判决,原告陈颖一家为躲避甲醛伤害,有家难归,一直在外租房居住。 刺鼻气味扰人难以安居 1998年,从事家电服务业的陈颖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八仙别墅小区的住宅。为了让自己的新家更加漂亮、舒适,同年8月,陈颖以95716元的价格请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对其住宅进行装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陈颖与“天成公司”签订了《家庭装饰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装饰工程所需材料,除规定由业主陈颖承办的外,其余均由工程承包方“天成公司”购置、组织并运送至施工现场。承包方所购置的一切材料,由业主验收同意后方可使用;承包方要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装修范围和内容施工,确保住宅装饰工程的质量,并接受业主陈颖的监督。随着工程的顺利进行,陈颖后来还与“天成公司”签订了《家庭装饰工程保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本工程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工程承包方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保修。保修期为一年,自1998年10月28日起至1999年10月28日止。 两个月后,新房子装修好了,陈颖一家高高兴兴地准备搬进新家。然而不知何故,陈先生和家人感觉到室内有股刺鼻的气味,让人咽痛咳嗽,甚至眼酸流泪、无法久留。对此,陈先生找到装修公司咨询。“天成公司”的答复是刚装修完的房子就是这样,必须经常开窗通风,过一段时间就没味了。然而“开窗通风”了几个月,陈先生新家里的刺鼻气味丝毫未见减弱。于是,陈颖第二次找到“天成公司”。“天成公司”又嘱咐陈先生“家里必须天天住人,以增加人气儿来冲减室内装修遗留的气味”。听话的陈先生率全家住进了新家。可是,“人气儿”始终没斗得过这股刺鼻气味,陈先生原有的喉疾也开始恶化。 迷惑不解的陈颖决定向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求援。接到陈先生的投诉后,装饰协会委托检测部门进行了实地检测,才知道居室内的刺鼻气味是装修材料所挥发出的游离甲醛所致——“甲醛浓度平均超标25倍!”恍然大悟的陈先生随即要求天成装饰公司清除其装修造成的污染。“天成公司”虽然认可“木质装修部位可能是污染源”,却以“无先例”为由拒绝了陈先生提出的“清除其造成的污染”要求,并重申解决办法只能是“常住人”。 为了了解甲醛对人体的危害,陈颖通过互联网和向专家咨询得知,“空气中甲醛超标对人体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并且这种损害具有长期性、潜伏性、隐蔽性;轻则刺激人的眼睛、皮肤和呼吸系统,重则会引起鼻腔癌、咽喉癌、肺癌和消化系统癌等疾病”。了解到这些情况,陈颖一家十分担忧。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他两次请室内环境检测单位对其住所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在按检测规定的要求——房间封闭24小时后,检测中心的环境专家流着眼泪(房间有害气体造成的),对室内的空气质量状况进行了检测,结果是:卧室空气中甲醛含量高达1.56毫克/立方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9.5倍! 为了消除室内甲醛的异味,陈先生一家四处请教,查找资料,采用了很多方法,如用醋熏房间、用茶叶和盐水清洗房间及使用空气净化器等方法来消除室内甲醛气味,但都无济于事。 有家难归无奈告上公堂 无奈之下,陈先生一家为了躲避甲醛的“迫害”,被迫在外租房居住;此间陈先生还得按时为八仙别墅小区里的住宅交纳不菲的物业管理费。此后,陈颖多次请求“天成公司”为住宅清除甲醛污染源,或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但天成装饰公司都以“无先例”为由一推了之。 忍无可忍的陈先生为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权,补偿自己一家所遭受的各种损失,一纸诉状将“天成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人民法庭正式受理了此案,并于2000年8月1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诉称:由于被告在对原告购买的住宅进行装修时,使用了含有大量甲醛的装饰建材,导致室内甲醛浓度严重超标,使人无法居住,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许多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及精神上的痛苦。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彻底清除甲醛污染源,并赔偿房租、物业管理费、房屋折旧费、装修材料损失费以及身体损害赔偿费等项共二十七万元。 被告“天成公司”辩称:公司装修所使用的材料全部是从市场上正规建材商店里购买来的合格产品,且装修材料全部是经过原告同意后使用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家庭装饰工程合同》的约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进行装修,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之间订立的《家庭装饰工程合同》和《家庭装饰工程保修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故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合同约定施工材料由被告购买,所以作为施工单位的被告应对施工材料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负责,保证装修后的工程不影响正常地生活居住。现被告装修的房屋,因装修材料释放出的甲醛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致使原告无法居住。对此,被告应根据《家庭装饰工程保修协议书》的规定,承担对装饰工程甲醛释放源的保修返工义务。被告在保修期内,未根据原告的要求对装饰工程进行必要地返修或返工,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被告购进的一切材料由原告验收同意后方可使用,故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清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材料,并赔偿拆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工程损失费、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2001年6月19日,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小汤山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赔偿原告拆除装饰工程损失费、检测费、医疗补偿费、房租费共计八万九千余万元,并在十日内清除污染的装饰材料;逾期不清除的,被告须给付原告自行拆除的费用九千元。对此,被告“天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主任宋广生谈到:这个案件的发生与审理,带给我们的启示很多: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要不断增强室内环境保护的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不受伤害;对于装饰企业和建材企业来说,就是要切实从消费者的实际利益和企业自身的发展前途考虑,生产更多的绿色环保型的建材装饰产品,以满足现今社会发展的要求;而对于立法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来说,就是要从维护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建立健全相关的室内环境法律法规,并充分保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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